一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
1、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;拥有我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(精神残疾类别)和低保证或市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。
2、补助申请流程:向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残联提出申请,填写审批表,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:⑴残疾人证(精神残疾类别);⑵身份证或户口本;⑶低保证或市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;⑷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;⑸医药费发票。
3、救助标准:市残联为申请救助成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,每人每年提供10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。
二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
1、救助对象:拥有我市户籍,并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、有康复训练需求、身体状况稳定、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。同等情况优先低保和贫困家庭。
2、救助类型
⑴听力语言残疾儿童:A.人工耳蜗项目:中低收入家庭1-6岁(不满7周岁),精神、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、经专家组评估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聋儿;B.助听器项目:为年龄不超过6周岁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。
⑵脑瘫、智障儿童:为年龄不超过7周岁,诊断明确、有康复训练需求、身体状况稳定、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、智障儿童提供救助。
⑶孤独症儿童:为年龄在3-6周岁,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,有康复需求的孤独症儿童提供救助。
⑷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:为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、脑瘫、智障、孤独症且年龄不超过10周岁儿童提供康复训练。
⑸为经过专家现场适配成功的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。
3、救助标准:符合救助条件的参训残疾儿童,可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享受10个月周期的康复训练,完成整个周期的康复训练后可领取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。